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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我是個離婚的單親媽媽
雙胞胎女兒監護權在我這
生活過的很拮据
好不容易撐到108年可以申請低收入戶
名下只有機車,沒存款
爸爸已過世,媽媽早在我3歲時就離婚
至今沒有聯繫
但社會局說生母會計入家庭年收所得
問題是我們已失聯快40年
她也沒盡過扶養我們的義務
詢問1957專線
對方告知我可以用社會救助法
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
提出未盡扶養義務不計入人口
在找法伏如何除裡
這要跑法院申請
申請過判決下來就能拿判決書
申請低收入戶就不會把生母計算在內
有人遇過類似問題的嗎?
最後有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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