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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babayhome裡有刊登束腹帶要轉手之事.但最後我是跟另一位媽咪用以物換物方式轉手掉.請問這樣一樣違反藥事法規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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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腹帶買賣或轉讓,如果沒有宣稱有醫療效能,並不會有違反藥事法的問題,一般都是因為刊登的廣告誇大宣稱療效,才會違反。
但並沒有誇大它的療效.只是轉讓為何被罰3萬元.請問要如何處理
如果已經被開罰了,要依行政救濟程序,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來救濟,裁罰書上面應該有寫救濟的途徑才對。
有打ㄑ衛生局問他是說今天是罰只要是醫療用品要po上網.都要先經過申請才能.今天罰就是罰你沒有申請通過就po上網.請問是這樣的ㄇ.對這方面不懂.
衛生局應該是認為束腹帶屬醫療用品,醫療用品依法應該是「藥商」才有權利販賣(以物易物也是屬買賣的一種),而藥商要依法申請許可,您沒有藥商的取可證,販賣醫療用品,就必須以違反藥事法第92條的規定來處罰鍰。
如欲救濟,得於收到處分書後30天內提起訴願,可針對「束腹帶」是否屬醫療用品及您非專門販賣該等用品的賣家、最後僅與網友交換物品、情節輕微,請求上級撤銷衛生局的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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