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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因為之前祖先租人在建地上蓋房子後來承租者又經地上建築物轉賣現在居住者擁有所謂的地上年代己相當久超過60年以上...
不知道他們是根據法律那一條只需支付公告現值的一點租金~~
如已經年代那麼久遠還有機會要回來嗎???
我們目前手上仍有土地權狀
對方請的是知名的大律師~~不知道這樣我們是不是一點勝算也沒有~~~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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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酌定租金,是依據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申報總額,係指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建築物申報總額,係指地政機關估定之建築物價值。
至於土地可否要得回來,要看相關證據及法律規定而定,不是年代久就一定要不回來,也不是對方請大律師就一定可以打贏官司的,官司的勝敗要看證據和法律規定,大律師也常常打輸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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