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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柯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若長輩預立遺囑將所有遺產過給某位子女,
那其他子女是否就沒有財產繼承權??或是可藉由法律途徑
來爭取呢??
ps:前提是在----未獲得遺產的子女非不孝或棄養的情況下.
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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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子女還是擁有法律所定的「特留份」,為「應繼份」的二分之一,比如長輩往生時,假設有配偶及三名子女,則每人的應繼份為四分之一,特留份為應繼份的二分之一,亦即沒有分得遺產的子女,仍有八分之一的特留份(四份之一×二分之一),是法律保障的最低權益,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份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故沒有分得遺產之人,得於繼承發生後二年內行使上開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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