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談離婚,
男方因為做了對不起我的事,
所以孩子的監護權願意歸我,
我也答應給他探視權(。
今天男方問我,
這樣的探視,會不會造成小孩心裡更多的不愉快。
可是 我覺得這是小孩的權力也是他的權益,
我不想替他或小孩做決定。
不想日後變成男方說嘴的理由,
說是媽媽不准爸爸來看小孩。
我這裡 是想詢問
在您處理過的案件中,
遇到有學齡前的小孩時,
如何安排探視的部分,
畢竟是小小孩,我們家的小孩才一歲多,
我也不知道怎樣的探視對他才是最好的。
希望可以聽聽專家的建議和說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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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要參考父母雙方的意見和生活方式,每個個案並不相同,僅提供一般約定的方式給您參考。
一、男方於子女未成年之前,於每月第2 週、第4 週週5晚間8 時起至週日晚間8 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住處接子女外出,並由男方照顧至週日晚間8 時,於當日晚間8 時前,由原告親自或委託親人送回子女住處。
二、男方於子女就讀國民小學前,除仍得維持上述第1項交往探視外,並得於上半年增加7日同住期間,下半年增加20日同住期間。於子女就讀國民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第1項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7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20日同住期間。
三、男方於不妨礙子女學業、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每週4晚間7時至9時止,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非會面式之方式與子女交往。